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系統舉報投訴地址、聯系電話
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系統舉報投訴地址與聯系電話
勞動維權舉報投訴電話為12333,0871—63331166。
單 位 |
地 址 |
電 話 |
昆明市勞動監察支隊 |
呈貢區市級行政中心8號樓1樓 |
0871—63352415 |
五華區勞動監察大隊 |
五華區正義路馬市口五華坊42號5樓 |
0871—63584919 |
盤龍區勞動監察大隊 |
盤龍區北京路481號4樓406室 |
0871—65629537 |
官渡區勞動監察大隊 |
官渡區關上關興路320號1樓 |
0871—67176855 |
西山區勞動監察大隊 |
西山區茭菱路668號4樓 |
0871—68046911 |
呈貢區勞動監察大隊 |
呈貢區古銀路50號6樓 |
0871—67478925 |
東川區勞動監察大隊 |
東川區興玉路3號1樓 |
0871—62138522 |
安寧市勞動監察大隊 |
安寧市寧湖大廈裙樓4樓 |
0871—68693836 |
晉寧縣勞動監察大隊 |
昆陽鎮鄭和路117號1樓 |
0871—67894875 |
宜良縣勞動監察大隊 |
匡遠街道辦事處溫泉路10號2樓 |
0871—67539921 |
石林縣勞動監察大隊 |
石林南路教育局附樓 |
0871—67797338 |
嵩明縣勞動監察大隊 |
水晶路208號2樓 |
0871—67911730 |
富民縣勞動監察大隊 |
黎陽路148號3樓 |
0871—68811900 |
尋甸縣勞動監察大隊 |
鳳悟路35號1樓 |
0871—62652606 |
祿勸縣勞動監察大隊 |
秀屏路81號 |
0871—68904506 |
高新區勞動監察中隊 |
馬金鋪馬澄路東中環派出所旁 |
0871—68155661 |
經開區勞動監察中隊 |
信息產業基地春漫大道5號206室 |
0871—67261867 |
陽宗海管委會 |
七甸街道小哨箐陽宗海管委會 |
0871—67517626 |
空港經濟開發區 |
大板橋街道辦事處 |
0871—65230896 |
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服務指南
一、勞動保障監察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,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宣傳勞動保障法律、法規和規章,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;
(二)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、法規和規章的情況
(三)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、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的舉報、投訴;
(四)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、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。
二、舉報與投訴
1.舉報。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、法規及規章的行為,都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。舉報人要求保密的,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為其保密。
2.投訴。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、法規及規章,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,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。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體投訴,可以推薦代表投訴。
三、舉報投訴范圍
1.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。
(1)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;
(2)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;
(3)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;
(4)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;
(5)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;
(6)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;
(7)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;
2.職業介紹機構、職業培訓機構、職業鑒定機構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。
3.勞務派遣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。
4.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;
四、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
1.有明確的被投訴單位(包括名稱、地址、聯系電話等),投訴人與被投訴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,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、法規及規章的行為所造成的。
2.違反勞動保障法律、法規及規章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。
3.投訴請求事項屬于勞動保障監察管轄范圍的。
五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,不予或不再立案
1.投訴事項應當或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仲裁,或提起訴訟的。
2.投訴人不提供被投訴單位的名稱、住所、聯系方式以及合法權益被侵害的事實等基本情況的。
3.違反勞動保障法律、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,也未被舉報、投訴的。
4.法人之間、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、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因承包、租賃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勞務糾紛;家庭保姆、鐘點工與雇主的勞務糾紛;離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的勞務糾紛;學歷教育的在校學生勤工儉學期間與用人單位的勞務糾紛。
5.不屬于《勞動法》、《勞動合同法》調整范圍、且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范圍的其他情形。
6、之前已在其他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過的,由之前的勞動監察部門繼續處理。
六、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范圍
勞動保障監察管轄制度實行屬地管轄和級別管轄相結合的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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